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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曝光台 | 龙岩市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第三期)
时间 : 2023-05-23浏览量 : 0

案例1

【关键词】

 隐患管理,监管监察指令,拒不执行,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9日,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烫金机机械传动部位防护罩缺失、烫金机临时用电插座电线未使用套管”等安全隐患,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前整改完成。2022年3月23日对福建某工贸有限公司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2022年1月19日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属于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福建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处罚款10000元,对现场管理人员张某迪处罚款2000元。


案例2

【关键词】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7日,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李马某生、吴某发、林某强等3名员工正在生产车间进行金属焊接作业,经核实,上述3名员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福建某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0000元。


案例3

【关键词】

报警设备,散装汽油销售,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定区某加油站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液位仪),未完整地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情况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永定区某加油站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加油站当场改正,处罚款10000元。


该加油站未完整地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情况的违法行为,违反《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加油站改正,处罚款17000元,对相关责任人林某英处罚款1000元。


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责令永定区某加油站改正,处罚款27000元,对相关责任人林某英处罚款1000元。


来源:永定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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